【重要公告】衛生福利部認可本會為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團體。
說明:
一、依據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第14條辦理。
二、申請開課單位有積分申請或採認問題時,本會將善盡輔導及協助排除之責。
三、請參考『社團法人台灣公共衛生學會公共衛生師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