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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之立法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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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之立法要旨

該法之目的在1.建立公共衛生師之報考資格、業務範圍與執業標準,2.提升公共衛生專業盡責度(accountability)以保障民眾健康,3.確保公衛專業人員之知識與技能符合當代社會之需要,4.促進公共衛生專業之發展。第二版【公共衛生師法】立法重點如下:

一、 採精兵主義,限公衛相關研究所畢業生報考,以確保專業性:報考資格由大學提高為研究所;大學公衛畢業生則必須要有三年工作經驗才能報考,藉由報考者專業背景的要求,以確保公共衛生師之專業性(第二條)。為減少衝擊,明訂對非公衛系所畢業,但在該法實施前已從事公衛業務滿三年以上者,得舉辦特種考試之落日條款(第四十條),另外也規定非公共衛生師者,不得自稱公共衛生師(第六條)。公衛師法實施後,對已在公衛體系服務的公務人員,亦不受影響。

二、 將第一版較受爭議的「完全不排他」改為「有限排他」的立法精神:蓋因專業人員種類日增,業務互相重疊,已難完全獨占或排他(只准某類人員執行業務),例如建築師及技師之執業範圍即有部分重疊。故公衛學會參考【技師法】、【建築師法】「有限排他」的立法體例(見第二、六、九、十四、十五、四十條),可處理公共衛生專業與其他專業重疊的狀況,減少【公共衛生師法】立法之阻力。舉例而言:食品安全衛生之檢驗,可由公共衛生師、營養師、醫檢師等專業人員負責,並各依據相關專業人員法令,執行業務。長期照護保險的需要評估可由護理、社工、公衛、長期照護等背景的專業人員執行。

三、 建立簽證制度:仿照【技師法】【律師法】建立公共衛生師簽證制度,並應親自為之,以提升專業盡責度(第十四、十五條);但針對受委託之事務,得獨立或督導其他公共衛生人員,運用流行病學、生物統計學、環境衛生、衛生計畫等專業技術,進行規劃、設計、調查、研究、分析、鑑定及評價之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委由其他醫事人員執行其專業工作。

四、 修改公共衛生之業務範圍(第十四、十五條):仿照【技師法】規範的方式,訂定業務範圍如下:為維護公共衛生及安全,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由公共衛生師,針對下列公共衛生事務,就人口健康觀點,實施專業簽證。
1. 評價及鑑定下列社區健康危害因素及健康問題
甲、 環境健康影響評估:包括空氣、水、噪音、廢棄物等環境污染對社區民  眾健康影響之評估與鑑定。
乙、 食物中毒事件之鑑定。
丙、 疫情或疾病之調查及病因之鑑定。
丁、 社區民眾健康生活形態之評估。
戊、 社區醫療保健資源或醫療制度之評估。
己、 其他有關物理、化學、生物等環境因子對社區民眾健康影響之評估。
2. 健康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執行。
3. 防疫網之規劃與執行。
4. 食品產業生產安全之評估與管理。
5. 改善社區健康問題方案之規劃、設計與管理。
6. 評價社區健康服務體系或政策之效果、可近性及經濟效益。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務。

五、 在公務體系外,建立私人執業的空間(第八條):公共衛生師除受聘於政府機關外,未來可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組織技術顧問機構、或依法令規定必須聘用公共衛生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如勞委會建議可要求大型高風險產業,聘僱公共衛生師,以負責職災與職業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並得單獨或聯合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後者可獨立受政府或私部門委託,執行業務如食品安全衛生檢查、環境健康影響評估、藥物或醫療科技之經濟評估等,以因應政府部門,近年來因業務大幅擴張、人力吃緊,業務委外之需要,以及民間因缺乏相關服務,需求無法被滿足之問題。

六、 與其他專業之區隔:業務內容特別強調係以社區人口健康觀點(第十四條),以與臨床或機構內(如工廠)之個人疾病治療或健康問題管理作區隔。 未來建議主管機關對部分公衛業務可採多重委託方式,列舉有資格執行業務之專業人員類別~如前述長期照護保險給付評估,以解決專業重疊與無法完全排他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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