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之立法具有必要性、正當性與可行性
一、 必要性:公衛專業執業之良窳攸關廣大民眾之健康與生命,因此其專業資格、執業範圍與標準,需要以法令加以規範,其專業能力需經國家考試認證,才能保障人民之健康安全。英、美公衛專業人員考試或登錄制度,值得我國參考;而近日立法院法制局「公共衛生師立法問題之探討」研究亦肯定該法立法之必要性(何善為,2011)。
二、 正當性:考試院於2010年提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訂草案)」中定義專門職業之要件如下:「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密切相關,並依法令規定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引自何善為,2011)。公衛師法草案原則規定具備公衛碩士資格,才能報考,再加上其工作攸關人民身心健康,因此公共衛生師之立法有其正當性。
三、 可行性:台灣公衛學會自2000年迄今,在歷任理事長領導下,配合衛生署持續推動公衛師法已超過十年。這期間學會曾在北、中、南區以及各主要公衛院校辦理座談會與說明會,以凝聚共識。第二版公衛師法草案已解決行政院審查第一版草案時提出之主要疑義、參採醫護相關專業團體之建議、獲得歷任署長以及曾參與座談的健康局、疾病管制局、前食品衛生處、環保署、勞委會與衛生局代表之高度支持、並在2008年正式納入馬英九總統之政見。在專業素質的提升方面,公衛學會已建立公衛之核心基本課程、藉測驗提升學生之專業能力、並因應衛生署要求,建立公衛業務簽證之流程與範例。因此無論就政治、法律、專業、與行政各方面而言,公衛師之立法與證照制度之建立,皆有其可行性。
人力資本是國家最重要的資產,沒有健康就沒有經濟與發展。台灣已經是一個新興工業化國家,政府應更重視人民健康福祉的提升,不能再靠「補破網」、急就章的方式,處理健康議題;而應更積極的投資健康領域,培育與網羅更多具核心專業能力的公共衛生專業人員,透過公私部門的共同努力,建構一個專業健全的公共衛生防護網。
目前的公共衛生團隊中,惟獨公衛專業人員因缺乏證照,反而很難進入公衛體系服務、發揮專長;因此亟需推動公共衛生師之立法,才能滿足民眾對公共衛生安全之殷切需要。
聘任公衛師之必要
衛生機關:
長期照護保險照顧管理師與給付評估專員
大型高風險產業之需要(職災、職業病預防、健康促進)
食品產業生產過程之安全評估與管理業務委託公衛師之需要
公部門:
因應公共衛生需要的改變與增加,人力需求增加.
政府業務擴張,人力日益不足,業務委外需求增加,單靠學術界協助無法滿足需要,應有獨立執業的公衛師協助
私部門:
可獨立受政府或私部門委託,執行業務如進行環境健康影響評估、藥物之經濟評估、健康照護方案之規劃評估等